本文件界定了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术语和定义、规定分类和型号编制、要求、检验规则、标志,描述了
对应的试验方法。
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防火卷帘控制器(以下简称控制器)产品的设计、制造和
检验。
5.3.1.1控制器应能为与其连接且要求其供电的部件供电,直流工作电压可优先采用直流24V。
5.3.1.2控制器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,具有信息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采用中文。
5.3.1.3控制器应有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的接口。
5.3.1.4控制器的外壳防护等级(IP代码)不应低于GB/T4208规定的IP30的要求。
5.3.1.5控制器表示各种状态的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,红色表示防火卷帘动作和火灾报警状态;黄色表
示故障状态,绿色表示正常状态。指示灯功能应有中文标注。指示灯点亮时,在5lx~500lx环境光条
件下,在正前方22.5°视角范围内,应在3m处清晰可见。
5.3.1.6 在51x~5001x环境光条件下,具有显示屏(器)的控制器显示的信息应在正前方0.8m处、
22.5 视角范围内清晰可读。
5.3.1.7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,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(A计权)应大于75dB,小于
115 dB。
5.3.1.8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,其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
2倍。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,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可采用最大工作电流的
1.5倍。在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。
5.3.1.9 电源输入端和工作电压大于50V的外部接线端应设接线端子,接线端子应设在控制器内
部,强电和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设置,并设置相应的出线孔(槽)。接线端子上应清晰、牢固地标注编号
或符号,相应用途应在说明书中说明。采用金属外壳的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。
5.3.1.10 开关和按键应操作灵活、可靠,功能标注应清晰。
5.3.1.11控制器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。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/T9969的要求。
5.3.2 控制功能
5.3.2.1 单台控制器最多可控制4台卷门机,并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卷门机供电。
5.3.2.2 控制器应能通过主机或手动控制装置控制防火卷帘执行相应开启、停止或关闭动作,同时发出
防火卷帘动作声、光指示信号,防火卷帘动作声、光指示信号应保持至防火卷帘到达预定位置。控制器
应能向与其连接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传手动操作信息。
5.3.2.3 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,并在3s内控制防火卷帘执行相应关闭动
作,同时发出防火卷帝动作声、光指示信号,防火卷帘动作声、光指示信号应保持至防火卷帘到达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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